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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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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员工具有劳动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
一、您与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句话来看,您既然确定是分公司的话,那么责任应该是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行为责任不能因为撤销而终止法律关系。 二、如果在没有和总公司清算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由于子公司签订的,就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这样子的话总公司就有理由解除你了,未经同意建立了两种法律关系是由责任的。 这里强调一下,分公司是么有主体的,子公司是由主体的,可以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三、所以伤十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方认为撤销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44条,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是要到位的,总公司必须要分担的。 五、沃德意见现在您要做出选择,不能任凭单位决定,里面的法律关系是由主体来确定的。那么您的劳动关系应该不能由分公司来决定的。
由于分公司需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因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子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一般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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