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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核电厂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水、废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
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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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应当设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专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编制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本条例所称辐射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本条例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民用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贮存等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以及内部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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