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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对从业人员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
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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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证环境安全。
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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