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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
本条例所称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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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的。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或者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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