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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前...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对从业人员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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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分类、包装、标记、暂存和送贮,并建立放射性废物台账和档案。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或者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省外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本省使用的,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省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射线装置跨设区的市使用的,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五日内报使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编制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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