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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列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协商和解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此途径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二)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有关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行政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违法事实。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看看劳资纠纷起因。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赔偿。 (四)劳动争议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申请支付令 对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直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诉讼 提请仲裁后对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本法规定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救济的三种途径。
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处在劣势地位,劳动者要留心保全加班证据,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安排表、工资条、通知的电子邮件、平时的工作记录、提交工作成果的电子邮件等等。只要平时留心点,总是能保留些证据的。在生活中很多不规范的公司靠着压榨员工利益、蒙骗消费者谋求暴利,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这个时候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后,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对于不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是。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是劳动能力相对过剩,资本强,劳动者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比较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动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使用者过强,劳动者过弱,对使用者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会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偏离《劳动合同法》的价值方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使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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