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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方式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是侵犯劳动者个人权益?

2021-10-23
是。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是劳动能力相对过剩,资本强,劳动者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比较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动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使用者过强,劳动者过弱,对使用者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会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偏离《劳动合同法》的价值方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使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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