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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住宅数量销售事件纠纷时,如果数量合同有效,各购买者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已经进行住宅所有权变更登记,首先获得...
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先行获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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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来避免这种纠纷的出现,《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人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即对出卖人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在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且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为买受人。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买受人。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当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 4.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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