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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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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资产被法院拍卖,拍卖款按如下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 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拍卖,拍卖人需要对拍卖方式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的。那么,拍卖方式的分类有哪些? 本文就拍卖的方式分类进行阐述: 1、增价拍卖: 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2、减价拍卖: 亦称为减价拍卖,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3、有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 4、无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 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以上就是“拍卖方式的分类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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