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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一人公司破产清算相关规定有: 1、公司破产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需要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制定清算方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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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本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取得房屋产权,尽快移交取得房屋的问题。 一、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与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如今法院依法组织本案不动产的拍卖,你依法参与拍卖并竞买成功交付了拍卖款,法院也裁定拍卖成交,此后该房屋所有权你已取得,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已经不存在争议,即便未能到房屋产权局办理过户,该房屋的产权也属于你。该房屋属于被冻结状态,除了法院的解冻或过户通知,任何人都过不了户,因此你取得裁定书亦可放心。 二、如何促使法院通知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1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应在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尽快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该法官拖延履行该法定义务(法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你这个买受人,而不是给应被通知的房产局,实际上就是不负责任的体现),你可以依据《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维权,即“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法官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规定都是你的尚方宝剑。 三、被执行人拒不移交房屋时,该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该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和被执行人移交标的物的义务和义务的具体时间,本案不存在任何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被执行人提出的正申诉或50万中有20万元未交还给他等等抗辩事由都不能对抗,既然是申诉那就必须要有申诉成功的法律文件,而且必须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件方能对抗,既然要求所要债务之外的20万元,那说明被执行人承认房屋买卖事实,那更应该腾房,事实上你作为买受人的交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有执行裁定书在手也证明你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法院应该在执行裁定送达后15天内促成移交,被执行人拒不移交的,法院应强制执行。此外这里无需担心被执行人是否只有一套住房的问题,因为如果只有一套,是不能拍卖的,既然已经拍卖了说明肯定不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你需要做的就是确认法院执行裁定是否已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后是否已经超过15天。同样如果法院仍拖延办案的,你可以依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依法向该院领导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法院执行局的案件相当多,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每个人的案子都是堆积如山,广州的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更是多如牛毛,因此在你对他们表示同情与理解的同时,你要让执行法官从几百件案件中特别重视你的案件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方本身存在巨大的工作失误,让你知晓,怕你举报投诉,如你对上述法院工作时限了解很清楚的话,法官会知道他不重点做,你是他的做大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案件多加重视。但是你自身一定要高调,你是有理有据的; 第二、与该法院或上级法院领导关系不错,这个不用多说了; 第三、实在不行的话找几个敢说话的且关系好的媒体记者前往监督,只要有记者找法官,法官自然知道该怎么做,不做就是官僚作风,拖延办案被公之于众,立即办理就是正面报道。 第四、找个与该法院业务交往比较频繁的律师帮你依法依规督促法官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预利取得房产,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关于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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