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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求偿权只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为求偿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代为求偿权只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为求偿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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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给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方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员工。除非他们的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其成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其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属等亲近的血亲或姻亲。这里的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利益或受被保险人委托与被保险人有特殊法律关系的人,包括代理人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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