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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利的适用范围

2021-11-20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给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方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员工。除非他们的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其成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其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属等亲近的血亲或姻亲。这里的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利益或受被保险人委托与被保险人有特殊法律关系的人,包括代理人和合伙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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