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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给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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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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