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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买卖: 1、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
1、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一套房屋必备的权利凭证。2、房改房属于一类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房屋,房改房在出售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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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买卖: 1、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3、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4、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除外; 5、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6、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7、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 8、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改房。
房改房上市应补交如下款项: (1)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收)。原产权单位已缴纳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交纳;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全额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管理。 (2)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购买:①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由产权人按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的共有分摊面积以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②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按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共有分摊的面积以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3)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撤消的,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的应全额存入基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4)房改房上市,应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缴交相关税费:卖方:交易服务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个人所得税(自住满五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买方:交易服务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契税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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