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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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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权人正当处分的自由。当然对于数个债权人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全体债权人)一般债权,故撤销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 第三种观点认为:设立债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全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对因债务人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以恢复,即复归债务人("入库")。至于第二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法院在确定债权总额时难度极大。鉴于此,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应作全部撤销,财产也全部返还债务人。这样既解决审理难题,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以前提是债务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其行使范围应有一定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债权人债权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加以干涉。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在第三人有过错时,必要费用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债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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