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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
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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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债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担保他人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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