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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

2022-11-04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债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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