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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 起算时间为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 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 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2、 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3、 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 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一、安全施工 承包工程总价中包含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承包工程范围内一切责任,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3元/平方米罚款,并由责任方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如工期延误,没收该幢工程保证金,并按每推迟一天追罚1000元进行处罚,总工期延迟超过30天以上,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工程价款按已完工程造价75%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违约承担的责任: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收该幢工程质量保证金,返工一次合格,返工损失费自负,返工二次合格,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总价的5%对发包人进行赔偿,如返工二次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三、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壹年; (4)电气电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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