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罪原条款的规定,没有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要宽于普通型盗窃的定罪标准,...
关于盗窃存折是否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原条款的规定,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盗窃。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应宽于普通盗窃的定罪标准。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导致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一、在实践中,关于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一)入户既遂说,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施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施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入户盗窃应该以是否入户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使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二)盗窃既遂说,入户盗窃是结果犯。一般的观点,盗窃是结果犯,入户盗窃是盗窃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入户盗窃也是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是以结果为既遂标准,具体来说,入户盗窃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只有在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是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犯偷窃罪既遂严重。犯偷窃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