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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罪原条款的规定,没有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要宽于普通型盗窃的定罪标准,...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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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1、既遂标准 当行为人采用某种方式非法入户,并着手实施盗窃,接触财物之时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即行为人完成了“入户”和“盗窃”两个复合行为,就可认定为既遂,这样不仅符合入户盗窃是“行为犯”的法律特征,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判断标准,收集证据,一旦行为人入户后翻动物品或开始接触财物,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既遂。 2、未遂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确定实施盗窃的“着手”时间,是认定入户盗窃未遂标准的关键,在“着手”和既遂之间,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上面说的内容就是入户盗窃的既遂判几年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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