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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遂标准 当行为人采用某种方式非法入户,并着手实施盗窃,接触财物之时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即行为人完成了“入户”和“盗窃”两个复合行为,...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2011年5月1日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增加一个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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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罪原条款的规定,没有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要宽于普通型盗窃的定罪标准,而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从而导致成为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 一、实践中的观点实践中,有关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我认为入室盗窃罪既遂中无论是入户既遂还是盗窃既遂都应该承担责任。
入室盗窃可定义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方法或手段非法进入户内并使用平和的方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不论盗窃金额多少,都应认定为盗窃罪,即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这一点在司法界已经形成了一致的认同。“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所以,行为人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而是否盗窃到财物或盗窃数额仅仅只是衡量盗窃行为危害性的因素,并非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3.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盗窃得到财物为犯罪既遂标准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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