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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除此以外,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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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抵押权经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成立,依法成立的房地产抵押权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1、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①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2、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3)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1)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2)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②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3)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的权利有: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房地产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仍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还具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可将已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出租或转让。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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