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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试用期能不能延长?

2021-10-01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3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第二项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司法实践中,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如果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当然是违法的,但在最长试用期限内延长是否合法,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就可以变更,但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也有违法的风险。现在很多使用者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加法的,但是加法变成减法的话,最初使用者按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定试用期。这样,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使用者可以通过提前修改来缩短试用期,但对于不适合提前修改的员工来说,不能修改实际上是延长原来短试用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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