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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
应该上诉,一是虽然是以你的名字集资建房,但实际购房款有证据证明是你父母交纳的,出资人不是你,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而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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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父母以孩子的名义买房,需要父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监护公证和房地产份额公证。公示七天后,无异议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公证书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不是你俩名字的房屋,又确实是你们买的,有划账凭证,又有父母的证明的,办理公证后,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财产分割。这个原则叫“实事求是”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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