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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规定产假的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劳动法》没有规定产假的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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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表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规范了相关待遇。
1、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岁,男性22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的结婚假期。2、符合晚婚年龄(女性23岁,男性25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期的报酬,只有3天的法定假期。3、结婚时如果男女双方不在一个地方工作,可视的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4、探亲假(探亲)期间结婚的,不另行休假。5、结婚假期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期。6、再婚的人可以享受法定结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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