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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而拖欠物业费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殊,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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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规定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可以签订有期限和无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是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决定与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的执行机构通知物业公司撤离进行自治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资料:
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仍然有权利收取其服务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如果业主一味不交,物业公司能够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选择拒交物业费的事情,在很多小区都有发生。而这种拒交物业费的对抗方式,往往最终会导致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一旦物业公司撤出,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小区业主。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就应该主动交纳物业费,如果不按期支付物业费不仅隶属违约做法,会侵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损害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根据物业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如果物业公司仍未履行服务合同,业主能够选择更换物业公司,或者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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