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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份证为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
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年龄为准。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中,若有档案上记载年龄与身份证上记载年龄不一致的情况,依照人社部有关通知以及最高法在相关案件(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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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是应该按照档案最初记录的年龄(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手续,所以身份证年龄不会影响办理退休的。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2.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废止(原因: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执行)。
原则上来说,退休年龄,应以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社保部门主张以个人档案记录为准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相关资料: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核定问题,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核定退休年龄问题发生争议,可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对“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如不一致,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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