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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规可以理解为把主动权交给劳动者,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离职得到赔偿金。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有很多,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到外地...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有以下特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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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到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3、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是否坚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单位是否坚持不履行。劳动者立场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方不能只根据单方面的意愿就解除,否则劳动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单位方立场是单位有自己的用人权,只要二倍赔钱就可以解除。双方讲的法律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但立场完全相反。很多律师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还要看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单位不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单位是否愿意接纳”和“看单位是否同意”,并没有法律这样规定的。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第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第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第三,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四,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第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劳动者取代,但劳动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第六,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第七,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比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第八,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即员工和用人单位所言的。 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 3、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4、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 6、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 7、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 8、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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