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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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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一)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逃跑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2、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暂停审理,并按照公诉或者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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