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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
婚前房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协议的或者不能就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在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前提下对婚前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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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产,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升值部分不能分割;如果是按揭贷款购房,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该项诉请。原告A诉称,他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有争吵。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A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同时要求赵某返还2万元。法庭上,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驳回A返还彩礼的诉请,要求取回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由A赔偿其精神赔偿金2万元。赵某同时称,从双方到A起诉离婚期间还贷款总计5133元,赵某主张获得其中的一半,同时主张获得该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法院认为,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照准。关于A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A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赵某要求A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赵某主张分割双方婚后住房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房系A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A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A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予A与赵某离婚;A婚前个人财产归A所有,购房贷款由A个人偿还;赵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赵某所有;A给付赵某人民币2566元;其他请求均被驳回。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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