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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房屋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待离异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尚未登记之房屋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按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1、房子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 2、只要另一方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子也有出资行为,那么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出资的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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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支持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条件是: 1、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一方和第三方串通)。 2、未支付合理对价(房子值20万,买方只支付了2万)。 3、虽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上述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的,缺一不可。如未办理产权登记,我们认为,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以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人退还房子,法院应是支持的。
1、在我国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在我国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消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在我国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我国购房者的相关政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我国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1、在我国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在我国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消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在我国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我国购房者的相关政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我国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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