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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房产上市资格的房屋是否需要具有居住权?

2024-11-06
所有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并非都可以自由进行市场化交易。在购房时,不要仅仅因为价格优惠而购买被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售卖的房产。这些房产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以低于房改政策所规定的价格购买二手房,但却未能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情况;其次是二手房住房面积超出了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设定的控制标准,或者存在违规使用公款进行超标准装修的行为,并且超标部分也未按照相关规定退还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再次是位于户籍冻结区域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之内的二手房;第四种是产权共有房屋中,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反对出售的二手房;第五种是已经办理抵押手续,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便进行转让的二手房;第六种是在上市出售之后导致新的住房困难问题的二手房;最后一种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二手房,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出售的二手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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