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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有:⒈注意经营风险; ⒉注意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 ⒊注意明确约定...
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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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建设项目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事人的约定。只要有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就会自动生成。其法律要件包括: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对象必须是承包商承包的建设项目,但不需要以建设项目竣工为条件。 优先对象必须不属于不适合折价、拍卖的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6、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不包括在内。 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为条件。
1、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时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二、由于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率往往极低,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一般通过要求承包人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注意经营风险。三、为了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明确下列事项:第一,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发包人通过审价单位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第三,如果发包人在发包过程明确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四、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要求发包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为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反担保,而且反担保单位应出具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会决议,且此行为必须经过处公证。另,对于反担保单位我们必须对其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底,否则应拒绝或要求发包人另找反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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