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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劳动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作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因此,对于用工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与所雇用的人员所发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雇佣关系纠纷予以处理。
您的问题的关键有两个:一是向谁追偿;二是追偿哪些补偿? 在您的案件中,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两个基础法律关系,同时又涉及到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的衔接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用工上的权利分配。 通过本律师的仔细分析,你可以向总公司和原来的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对于其他项目需要您再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 您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赵保亮律师,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修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和婚姻房产纠纷。
此案中的两处房子如都是未履行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本案就涉及违章建筑所有者的通行权应否得到保护的问题。我认为违章建筑的确认是政府部门,甲的房子建设至今又已长达十七年,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遵重历史,考虑当事人现实生活的方便,仅就本案涉及的通行权争议作出判决,保护甲方的通行权,同时就两处违章节建筑的处理问题向政府部门出具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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