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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工作调动、子女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部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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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但因自身原因施行流产手术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可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假期。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的,应当凭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归侨、侨眷的,在本市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生育的,以及配偶是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外国人在本市生育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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