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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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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相关资料和工作流程的审核确认工作。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期间需要休息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治疗以及休息期间待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获得奖励;连续2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2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职责年度考评不达标的,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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