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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上门收集搬运。投放厨余垃圾应当装入可降解的垃圾袋并封闭袋口。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省》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在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通告全体业主。职务中止或者自行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交回业主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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