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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
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二、要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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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可见,企业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实施征收,支付原所有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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