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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划化建设亮点

2020-06-18 18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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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新建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依法规范、安全高效、服务实战、操作简便、权责一致、适度超前”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研发了新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全省公安机关结合贯彻新修改的刑诉法,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要求,将科学设置、规范使用执法办案场所作为预防执法安全问题、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基础和硬件保障来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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