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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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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规模化养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业用地,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系在地面营造建筑物使原土地条件难以恢复。此类用地应参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该类建设所需用地应尽量安排利用非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也须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中确定的批准权限,报国务院审批。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只有建设用地需要规划许可,农用地无需规划许可,所有养殖场的养殖用房建设无需规划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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