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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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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饲养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这一原则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允许在基本农田建养猪场,即便是农民自家的耕地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在一般耕地上建设,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规模化畜禽饲养的企业或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饲养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只有建设用地需要规划许可,农用地无需规划许可,所有养殖场的养殖用房建设无需规划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养殖业需要手续: 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 3、《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 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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