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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可以延长。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女职工工资标准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的决定,所有生育头胎的在职女性可以享受98天假期(分娩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可奖励最多60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晚育假,且男方可以享受7天陪产假。这样算来,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性,生育头胎且为独生子女,则至少可享受9830128天产假。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另外,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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