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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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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具备以下特点:1、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源于政府的批准行为,在缴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或无偿,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2、无使用期限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除出现政府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或者土地使用者将其上市交易(转让、企业改制上市等)等情形外,土地使用者可以无偿、长久使用。3、无自主资产处置权划拨土地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划拨土地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是受限制的,也因如此,才衍生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国土业务。
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5、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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