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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提升精准化调控水平,遏制投机性购房行为,经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并报主管局同意、省住建厅监管办备案,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挂钩的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取消原“单身缴存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的,如测算的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的55%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 二、缴存职工在长沙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715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8年6月25日(含)以前已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中山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新政:一、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3、住房公积金的扣缴:(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2)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针对个人普通自住房放贷,不能用于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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