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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
一方婚前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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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称,2004年她与杨先生相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杨先生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法院认为,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杨先生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杨先生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杨先生于婚前办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杨先生应依法给付王女士相应款项。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杨先生给付王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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