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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条件是: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 2、保证人的履行使债务人免责、债务人的免责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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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没有过错; 3、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的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实践中,保证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1、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和,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2、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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