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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造成房屋损失了,国家是没有赔偿责任的,但是国家为了帮助受灾群众挽回部分损失,是会进行一定的救助扶助的。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可见,对房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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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屋面及墙面漏水,开发商应保修5年,并规定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你的情况在保修期内,所以开发商负责,对你造成的损失,如地板发霉的修复,装修的损坏,由于维修的误工等直接损失均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但这种情况下精神方面的赔偿现无有规定。先可与开发商按上列规定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只能起诉维权。但我认为首先要把漏水的地方修好后,再来要求赔偿。漏水是可以修好的,他们几次没有修好,可能是方法不对或修理人员的技术不到位。每次的修理宜做好纪录、签字等以固定证据。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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