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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可确定为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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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本人申请或者法院参加本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八类: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被处罚人侵犯其权益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6、与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7、两个行政机关做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是被告,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诉讼的越权机关。
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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