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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行政诉讼中第三人

2021-11-14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本人申请或者法院参加本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八类: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被处罚人侵犯其权益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6、与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7、两个行政机关做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是被告,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诉讼的越权机关。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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