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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办法包括:利害关系人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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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疲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本人申请或者法院参加本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八类: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被处罚人侵犯其权益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6、与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7、两个行政机关做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是被告,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诉讼的越权机关。
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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